考勤表应经劳动者本人与考勤员双方签字并经单位认可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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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勤表应经劳动者本人与考勤员双方签字并经单位认可方为有效

  黄永翔

  当今,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勤各种各样,有打卡的、有刷脸的也有原始登记表的,种种。其中最具争议的是考勤表。在发生的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少用工单位提供考勤表作为拒绝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以及解除劳动者劳工合同的凭证等。这种考勤证据材料可否作为用工单位据以处分的凭证以及裁决或判决的证据呢?笔者以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区别认定。如果考勤表有用工方与劳动者共同签字并经用工单位认可,那么该考勤表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尚若只有用工单位一方考勤员签字并经单位确认,那么就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对考勤予以佐证,避免用工单位一方违背事实真相单方随意制作考勤而做出利己凭证,甚至事后伪证。这种单方考勤凭证达不到盖然性占优的证据要求程度,也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毕竟考勤表仅存于用工单位一方,举证责任也在用工单位。因此,在没有劳动者签名的状况下,一般是不能用作支持用工方的证据的。若用此种古老考勤办法,为避免今后争议发生以致被动,应要求被考勤者在考勤表上签字确认。最好采用现代考勤工具考勤避免无谓争议发生,也遏制单位肆意违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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